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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rt and Decoration。英文缩写:GAAD,中文译名:戛迪。同时是对外宣传的标识。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空间陈设、艺术设计、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产业链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广东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空间陈设、艺术设计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行业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空间陈设、艺术设计行业的组织管理,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提出规划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三)开展人才培训,采取多种学习形式,丰富和提高艺术设计人员与时俱进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组织艺术设计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读物,向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六)促进会员之间联系,组织行业展览,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七)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联系,接待国内外来访团,组织会员外出考察;

    (八)积极推进行业及相关跨界产业的孵化;

    (九)组织空间陈设展、艺术设计展、产品原创设计展,推动原创产品产业化;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一)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所有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承认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章程。

      第九条  凡与空间陈设、艺术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从事空间陈设、艺术设计的无自主企业相关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教师等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在保证相关产权的前提下为协会提供有关所需的学术论著、作品、成果及资料;

    (四)向协会反映相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会员的处分以及会员的除名;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全权负责协会的常务事务。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人职责:

    (一)治理协会的各项职权;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体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定;

    (三)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收费标准

      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用于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等费用开支。

一、团体会员单位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二、个人会员标准

    (5)个人会员每四年缴纳会费:6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2年6月7日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14年9月25日经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14日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12月5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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