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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日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并发布实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会等。

第四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须经协会理事会审批成立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XXXX分会”、“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XXXX工作委员会”、“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XXXX研究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协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主要业务不冲突。

第八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全省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室内设计、陈设艺术业发展能够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

第九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第十条 需要筹备设立分支机构时,发起人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济来源;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发起人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或规定、制度)、或管理办法规范其行为,并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是协会副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分支机构秘书处由分支机构自行聘请组建,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会主要负责人称会长、副会长或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均是协会会员,分支机构代表协会发展会员,其管理、服务、会费收入和支出等均由协会调配。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已有印章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协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 协会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时,应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先审核后发文。

第十 协会分支机构开展或参与重大活动(如评比、培训、会展、论坛、大型会议、出国组团等),以及主办、协办、支持等形式参与活动,须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登记、备案,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必要时报会长审批。

第十 协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突出体现专业性、服务性,不宜从事本专业无关的业务活动;所开展的活动与协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业务交叉的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协会秘书处,协调解决。

第十 协会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应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协会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使用协会的基本账户,由协会根据相关法规及《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章程》和协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单独开展活动,所收经费一律汇入协会基本账户。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必须先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报协会,由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同意后盖协会印章方可执行。所收费用应及时划拨到协会基本账户。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每年须向协会递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每年定期召开协会分支机构工作座谈会。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活动,对于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协会将结合每年度广东省民政部门年审工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酌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直接责任人除名、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直到撤销分支机构等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转让分支机构的;

(二)超出协会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

(四)违反《协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的党建工作应按照省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健全党组织,过好组织生活,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做到保证政治方向、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 协会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协会所收会费、捐赠、政府补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终止

第二十 协会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报协会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 分支机构注销后,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协会秘书处收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十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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